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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非法集资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7-09-27  作者:仇振芳 陈晋生 乔舸平  新闻来源: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情况复杂,表现形式多样。从古老的“庞氏骗局”即售后返租到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假借P2P名义、以“养老”的旗号、以高价回购收藏品为名、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打着境外投资旗号等非法集资新形式、新概念,手段隐蔽,欺骗性很强。非法向社会公众大肆筹集资金。由于此类案件的涉案金额巨大,受害人员众多,不仅严重影响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而且对社会和谐、政治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本文结合我区目前非法集资案件的现状、问题 及如何应对进行阐述。   一、我区非法集资的现状 

 

 

2013年以来,我区非法集资形势非常严峻,不论从发案数量,还是参与集资的人数,均以常规年份的数量的倍级递增,涉案金额过千万上亿成为“常态’。从目前查出的非法集资案件中使用资金的主体来看,绝大多数是中小微公司、企业,而贷款难则是目前中小微公司、企业发展壮大的最大“瓶颈”,在这种大环境下,以“投资咨询公司”的形式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式进行融资,以解决资金缺乏的情况便因势而生。其中,一小部分经济实体直接向社会公众高息吸收存款作为企业资金用于合法的经营活动,而大部分“投资咨询公司”则假借企业经营之名,行谋取高额利息差之实。 

由于前些年公安机关对“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人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用于合法经营活动的,能否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对象”这一问题界定不准、研究不透,没有把此类现象列为犯罪行为来查处,而只对为索取高利贷而导致的非法拘禁等行为予以查处。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只是追求部门利益对此行为漠然视之。随着全球经济形势的恶化,金融危机的加剧,部分中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因非法集资所隐藏的社会危害性逐渐暴露出来,引发较大范围的群众上访、围堵政府机构,对社会安定、政治稳定造成极大的危害。 

犯罪手段一:以支付高息、红利为诱饵并进行各种形式的宣传,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 

从我区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看,犯罪嫌疑人都是以民间借贷或投资理财的形式进行集资活动的,为了获取更多的群众参与集资,非法集资活动初期,犯罪嫌疑人往往以高额利息为回报,让集资参与人获得短期、暂时的利益,以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如犯罪嫌疑人段某某为首的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其设立多家自己控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公司,以为自己的搅拌站、采石场借贷生产经营资金为名,以支付高达25%-40%的高息、红利为诱饵,段某某等人主要利用已经获利集资人作“活广告”四处宣传,不断扩大集资规模,使数百人参与到集资活动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四亿多元。而支付给集资者高达一亿多元利息中,大都是集资者自己和后续集资者集资的钱,而非其搅拌站、采石场的获利返还。    犯罪手段二: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作案方式,使非法集资活动越演越烈。    犯罪嫌疑人所成立的公司、企业,均获得合法工商登记,但在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没有融资的主体资格。为了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往往向社会公众吹嘘、拔高自己身份,并宣传其集资活动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用于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如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靳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靳某某确系我区内某国有银行的离岗职员,二人以张某某的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承揽的电力工程款项均由政府财政担保拨付,以购买原材料为名,以支付高达20%-30%的高息为诱饵,使数百人参与到集资活动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亿元。为了获取更多的资金弥补前面的“窟窿”,二人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作案方式,用后续集资人员的资金支付前者的本金和利息,随着集资款的不断增长,需要支付的到期本金和利息也越来越多,最终导致183名集资参与人4397万元的经济损失。 

 

 

犯罪手段三:非法集资账目混乱,采取瞒天过海、金蝉脱壳的作案方式,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从我区查处数十起非法集资案件的情况来看,犯罪分子在集资过程中记账方法极其简单,记账凭证粗糙,甚至有的公司、企业浑水摸鱼,故意不设立集资账本或设立账外账。如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设立投资咨询公司,自己一人既当法人、总经理,又兼会计、出纳,通过虚假宣传,与集资群众签订投资理财合同,而且不设立集资账本,胡支乱花,使数十名群众参与到集资活动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千万元,甚至在公司资金链行将断裂之际,故意将公司法人变更为无任何财产的局外人,转移集资款物,寄希望采取以上作案方式,逃避公安机关打击。    三、当前非法集资的犯罪诱因    (一)银行信贷门槛高启,企业贷款融资困难。目前我区的中小微企业大多是以附加值较低的初级产品加工为主,并非是高附加值的“高精尖”产品,是资金促进型模式。一方面是中小微公司、企业急需大量的资金进行经营、扩大再生产,但是高额的融资成本使得很多中小微公司、企业不敢接订单,”钱紧“已成为中小微公司、企业的常态。而另一方面,贷款难”问题日益突出。繁琐的贷款手续,剧增的成本,使得大批中小微企业转而向民间借贷。   (二)社会闲散资金充裕,民众投资渠道不畅。因我区是资源大市,煤焦铁资源丰富。2011年之前当地群众通过介入与资源相关的各种产业,积累了相当数量的资金,随着当前股市不甚景气,楼市价格低迷,银行利率低,民众投资渠道单一,众多闲散资金从股市、楼市和银行相继流出。此时回报率高的集资无疑极具诱惑力,使得部分投资者头脑发热,利令智昏,不顾风险,将大量资金投入集资公司进行放贷谋利。 

 

 

 

 

(三)职能部门监管缺失,社会后果难以弥补。在2013年非法集资的危害未浮出水面之前,可以说我区的金融、工商、税务部门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就没有引起高度重视,造成对公司、企业的监督力度不大,使得非法集资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民间融资一旦演变成非法集资案件,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往往难以弥补。若处理不当还可能发生较大规模的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高额回报利益趋动,风险防范意识降低     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人只宣扬民间融资的好处:即投入少量的资金,就能钱生钱、利滚利,获利高,而止口不提在获取高收益的同时,存在着极高的风险。在犯罪分子的种种引诱下,人们受利益趋动,特别是一些中老年人和下岗职工,急于挣养老钱或摆脱贫困,以致于头脑发热,防范意识降低,甘冒钱财落空的危险而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    四、非法集资犯罪的危害    从目前我区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查处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都是采取典型的“空手套白狼”、“拆东墙补西墙”作案手法,将集资人员的血汗钱用于挥霍和转移,并伴有假合同、假项目、假协议来欺骗集资群众,一旦案发,成百上千的群众往往瞬间倾家荡产、血本无归,因此其中蕴藏了大量社会不安定因素,影响了我国社会治安稳定。    (一)严重干扰金融秩序的正常进行    从我区非法集资查处情况来看,犯罪分子通常都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吸收、变相吸收或诈骗的方式将社会公众的资金占有、挥霍和转移,涉案金额巨大。我区内几家主要国有和民营银行的存款流失率相当高,严重影响金融资本市场的运行。并且非法集资犯罪案发后,金融、审计部门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协助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进行性质认定和账户的取缔和工作,严重干扰了我国金融部门的正常秩序。    (二)激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我区目前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以50-68岁之间的中老年人居多,大部分为缺乏起码经济常识和法制意识的社会弱势群体,这些人受利益驱使,寄希望通过参与集资活动获取较大的利润,但事与愿违,反而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甚至倾家荡产。案发后这种集资行为又不受法律保护,受害群众往往认为政府有监管的职能,自己的经济损失应该由政府负责,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    (三)处置不当极易引发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发生    从目前我区案发的非法集资案件,因涉及打击犯罪和追缴赃款等大量问题,而这些问题由于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短时间内都难以完成,造成犯罪嫌疑人一时难以绳之以法,经济损失难以挽回。所以集资群众往住就通过各种渠道如上访、新闻曝光等方式,希望引起各方面的高度重视,甚至多次到政府机关和有关部门(公、检、法等)集体上访,严重影响政府形象和社会稳定。    五、打击、防范非法集资犯罪的对策    打击、防范非法集资犯罪敏感度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事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大局,  

 

 

 

 

 

 

 

 

 

 

 

 

 (一)加强相关法律宣传力度,注意识别非法集资的各种陷阱。   因为非法集资往往披着各种美丽的“外衣”,所以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采取案例宣传、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加强相关法律方面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警惕“高利贷”陷阱。教育群众合法理财、理智理财,自觉抵制诱惑,远离非法集资,防范金融风险。   (二)加强金融市场监管力度,对非法集资及时发现、及时查处。金融部门是认定非法集资性质的职能部门。银行、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如发现非法集资的苗头、倾向,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力争将非法集资清除在萌芽状态,化解风险,消除隐患。 

 

 

   (三)司法机关要相互配合,加大打击犯罪力度。按照“打防并举”、“防治结合”的工作思路,强化打早打小,强化大要案处置。一是需要公检法加强对非法集资的调查研究,掌握非法集资犯罪的特点和规律,依法严惩犯罪。二是需要公检法加强案件侦办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建议适当提高非法集资案件的量刑标准,加大非法集资犯罪成本。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氛围,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    通过广播、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多层面、全方位的工作,多渠道、立体化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理念,提高社会公众识别能力,引导社会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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