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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时间:2017-09-27  作者:仇振芳 张韶阳 乔舸平  新闻来源: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摘 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的司法改革新要求,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都将对目前运行的刑事诉讼模式、程序产生巨大影响,也对检察机关工作提出新的任务和挑战。检察机关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和改进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审判为中心 诉讼模式 改革 检察工作 

 

    2016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要求,将对目前运行的刑事诉讼模式、程序产生巨大影响,势必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工作。本文以本次司法改革为契机,以检察工作为参照,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对检察机关带来的影响以及如何应对,粗浅的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举措提出的背景和意义。 

    我国刑事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固存着的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存在着审判像在走过场,重视审前程序,庭审过程反而流于形式,审判成了对侦查过程的确认程序。导致出现侦查、检察、审判三者之间过多强调相互配合,而进行相互制约反而显得有些另类的现象,使得大量的侦查违法行为无法通过审判得到监督和纠正。特别是近些年来陆续曝光的一些冤假错案也更为直接的说明我国诉讼制度存在的痼疾,确实到了痛下决心更新司法理念、完善诉讼制度的程度。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使各办案部门思想上高度重视法庭审理,在证据标准上从严把关,使法庭审理的质量和效果得以提升,减少直至消除冤假错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强调侦查、审查起诉程序是法庭审判程序的基础,审判是对审前诉讼活动的成果验收。是对公检法三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促进和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进一步要求检察机关还要加强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强化对监督权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确保做到每件案件"客观真相从事实认定中得以查清、程序公正从办案过程中得以体现、办案结果从实体公正中得以认定",使让广大群众时刻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可以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对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法治建设影响颇深。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对检察机关工作的影响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对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出新的任务和挑战,对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的办案能力、办案质量等方面提出更高的要求,笔者从以下几各方面阐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 

    其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诉讼模式改革必然要求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和起诉裁量权的扩大,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的职责能力、工作模式等方面将产生重大影响。"以审判为中心"虽然有利于充分实现程序正义,但其需要同时兼顾公诉审查、出庭支持公诉、诉讼活动监督的任务对公诉工作的资源配置时间、精力上的投入有着较高的要求,诉讼效率方面将会受到较大影响。公正和效率二者的价值追求是否能在诉讼中得以实现将大打折扣。为了能更充分地实现程序正义,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刑事案件在进行科学分流、完善不起诉制度,针对不同情况、不同类别的案件进行多元化处理。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扩大起诉裁量权,完善不起诉制度,强化其审前调节职能。这将对检察机关工作模式、思维方式等方面带来深刻变化。 

    其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必然要求检察机关提高公诉案件质量。欲提高公诉案件质量,必然要提高办案人员的各项能力,确保所审查起诉的每一件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检察机关参与审判活动的主要方式是以提起公诉的形式,这就给公诉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意味着在法庭审理中过程中控辩双方对抗更加的激烈,对有利于己方的各种证据的举证、质证、辩论则寸土不让,法庭审理成为查明案件事实并给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主要阶段,审判者对案件的认知均应当来自公开或不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这必然要求公诉检察官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要有全新的理解,进一步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检察人员应当从各种证据的庭前审查和庭上举证、质证、辩论等方面寻找适应新诉讼模式的切合点:一是应当更加重视审前的证据审查工作,严格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全面核实证据、及时补充遗漏,保证证据链条的完整性,防止非法、瑕疵证据证据进入审判阶段。充分考虑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机制后可能带来的证据发生变化和对审判结果产生的影响作好应变准备。二是庭审实质化使得庭审活动更具对抗性和不可预测性。检察人员在不断增强业务素质的同时,还要强化心理素质的锻炼和抗压能力的训练,提高举证、质证、交叉讯问和庭审突发情况的应变能力,通过完整证据链条和缜密无懈的论辩,确实履行好审查起诉职能。 

    其三,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关口前移。目前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往往采取的是事后监督,而以"审判为中心"制度的建立,要求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具有超前意识,侦查监督活动的重心加快转移到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也即在审判之前,要通过前移的侦查监督发现侦查活动中的出现问题和漏洞,为审查起诉、审判打好基础。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还存在一种错误认识即逮捕的证明标准可以低于起诉标准,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则要求刑事证明标准必须统一到能够定罪量刑的要求上来,达到刑法原则所要求的罪责刑相一致要求,这就对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其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必然要求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多年以来,我国原有的刑事诉讼模式:审查起诉阶段多为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和证据的确认。侦查职能处于主导地位,对证据进行关键性审查和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公诉职能反而处于从属地位,这种侦诉关系不但不利于真正查明案件事实,保障人权,反而造成公诉部门在庭审阶段举证、质证、辩论显得软弱无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意味审判阶段才是诉讼活动的中心,是审前活动的终极目标。因这种新模式将引起控辩双方在审判阶段激烈的对抗,所以,承担追诉责任的侦查、起诉各方只有全力以赴紧密配合,才能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打击犯罪。因此,应当逐步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为基础更为科学合理的新型的侦诉关系,发挥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的引导、规范、制约功能,公诉人员应根据庭审所需证明标准,以客观公正的态度,从律师质疑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而提高追诉案件的质量。 

    三、检察机关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和改进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如何应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的新形势,加强和改进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力和转变。 

    (一)加强检察机关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 。一是强化对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案件实体和程序都是通过法庭审理来决定的,检察机关应当对审判活动进行相应的法律监督。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下,审判组织对案件的自主裁量权会进一步提高,案件审判的公开、透明度会进一步增强,当庭宣判率也会大幅上升。为应对这样的变化,检察机关在对审判活动法律监督上应坚持程序上同步监督与实体上事后监督并重。二是加强对侦查活动的法律监督。侦查是诉讼之源,对全面落实审判为中心具有基础性作用。要加强对刑事立案活动、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全过程、特别侦查措施适用等方面的法律监督,防止出现有案不立、以罚代刑、权力滥用的问题。通过检察机关全方位的法律监督倒逼侦查机关对侦查手段和方式的加快转变。三是切实加强对自身办案活动的制约监督。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部门之间应当形成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承担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部门应与案件管理部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之间建立完整的案件信息共享、移送的机制,对案件实行全方位无缝对接,确保刑事检察的内部分工制约、相互监督制度落实到位,不留任何盲区、死角。同时,检察机关应当特别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内部监督,要有效落实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履行职权的监督职能和人民监督员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制度。 

    (二)强化人权保障意识,更新执法理念。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彰显审判中心主义和法官居中裁判的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国家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要注重通过法律监督保障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确立审判中抗辩双方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形成检察机关与律师良性互动,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同时,检察机关应当以平和的态度看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各项诉讼权利。要从思想上、行动上真正体现程序公正,"审判"不仅是指控犯罪、认定犯罪、处罚犯罪的司法活动,也是向社会宣传法律、弘扬法治、传导正能量的重要平台。因此,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不仅要求检察机关自身要依法办案,而且要切实强化法律监督职责,保证诉讼活动公开、公正、高效进行,共同维护法律尊严,推进国家法治进程。 

    (三)在审前程序中确立"以公诉为中心"办案模式,建立新型的侦诉关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诉讼模式改革,必然要求在审前程序中以公诉为中心,建立新型的侦诉关系。审查公诉环节在整个刑事诉讼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承担着启动审判程序,将侦查活动成果转化为法院裁决,完成法律赋予的使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不仅具有审查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启动审判程序的职能,也具有规范、指导侦查活动,防止滥用侦查权力的职责。因此在庭前程序中,强化公诉对侦查活动的引导和规制功能。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一方面,要积极倡导提前介入侦查活动,不仅为侦查机关排难解惑、引导取证,更为重要的职责是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确保侦查权依法规范行使,这就要求侦查机关树立自觉接受监督观念。另一方面,要求检察人员主动适应庭审举证质证要求,由"卷宗为中心"转向"证据复核为中心"。承办检察人员应主动驾驭侦查卷宗,要认识到侦查卷宗材料的形成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检察人员要最大限度地发现并排除侦查卷宗中可能掩盖的问题,注意排除非法证据、瑕疵证据,适时开展引导侦查取证或补证工作,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要规范取证程序,依法使用证据,使进入庭审阶段的各项证据达到真实、合法、完整的要求,保证审判能够顺利进行。要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和举证、质证、认定证据标准,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制度。 

    (四)明确侦查监督重点,从理念上摒弃逮捕证明标准低于起诉证明标准的认识。检察机关要扭转习惯上逮捕证明标准低于起诉证明标准的错误认识,从法律上规范逮捕的证明标准,要以审判阶段的标准来约束自己。在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部门是刑事诉讼监督的第一关口,也是防止冤假错案第一道防线。如果能够及时排除非法证据,切实发挥刑事诉讼程序的把关、过滤、纠错功能,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司法资源浪费,避免非法证据可能给司法公正带来的危害。所以,关口和防线的得失决定着侦查活动是否能够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行,司法公正是否以能够得以有效维护。检察机关在针对侦查机关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首先进行口头纠正;对于情节较重的,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本院侦查部门立案审查。另一方面,应适时、主动提前介入一些重特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进行同步监督。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对发现有普遍性、共性的问题进行通报,从而避免错误问题重复发生。因此,侦查监督工作要发挥防止冤错案件前沿关口的作用,以监督纠正违法取证为重点,把防范冤假错案作为侦查监督工作的重中之重。 

    (五)深化检务公开,构建"阳光"检务机制。法律的公开性决定了司法活动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检察工作的公开、透明提出了新的要求。完善检务公开机制,自侦讯问、询问严格在全程录音录像监控下依法进行;适应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工作的监督作用;加大诉讼文书的公开和释法说理力度,保证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这些都是保证司法公开、公正大前提。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不仅要求审判要全方位地增强公开性;而且同样要求诉前环节也要尽可能做到公开,使刑事诉讼活动的公开性成为新常态。当前,侦查阶段、批准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不同程度存在的公开性、透明度不够的问题,而增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公开性是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的重点。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过程中,除了涉及特殊的人和案件之外,应当把办案的依据、程序等情况通过检务大厅公诸于众。通过审查起诉的公开性促进整个刑事诉讼动的整体公开。同时,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模式更加要严格执行"罪刑法定"的刑事原则,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严把握不起诉案件适用范围和条件,并对所有不起诉的案件应实行公开听证、宣告制度,让案件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充分发表各自意见,既要确保案件处理依法依规,又要彻底化解各种矛盾,增强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势在必行,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们必须主动适应改革需要,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开、公正和监督不够有力的深层次问题,及时更新司法理念,用责任意识、证据意识武装自己,构建新型侦、诉、审关系,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庭审的检验,努力让广大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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