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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征地拆迁领域中职务犯罪 特点、原因及对策
时间:2017-09-27  作者:仇振芳 张春生 乔舸平  新闻来源: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字号: | |

 

论文摘要: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随之而来的征地拆迁的范围越来越大,步伐越来越快。但同时在土地征用拆迁、安置补偿过程中,出现大量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现象,本文结合检察工作对征地拆迁中职务犯罪的特点、因及对策预防等方面征地拆迁中职务犯罪进行分析,以期对当前的征地拆迁中职务犯罪的防治进行探讨。   论文关键词 征地拆迁 职务犯罪 预防对策 

 

    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关系民生的政府重点工作,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跨越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如农村城市化、工业园区化的不断推进,随之而来的征地拆迁的范围越来越大,步伐越来越快。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出现大量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现象,并且,此类职务犯罪也呈现多元化态势发生,从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可以说是触目惊心,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2010年以来,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立案查处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5件19人,其中贪污案件9件11人,受贿案件3件5人,行贿案件3件3人,通过执法办案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积极开展征地拆迁违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笔者通过这些案件,剖析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频发的特点、原因,并提出防范措施,以对保护国家财产,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所裨益。 

   一、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基层不断发案、涉案人员身份多元化   目前征地拆迁工作任务主要下派到各个乡镇,乡镇工作人员以及村干部等基层工作人员成为了征地拆迁的主力军,承担着大部分的征地拆迁工作,也成了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犯罪主体。在办案中查处的涉案人员既有乡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有村民委员会、村党支部和村民小组工作人员,甚至还有被拆迁的农户,其中,以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居多,在实际的拆迁过程中,政府主要依靠村、社基层组织对所拆迁的农户和各种房屋、厂房进行摸底调查和实际丈量等工作。同时,征地拆迁的工作人员身份复杂,既有临时聘用人员,村干部小组长,也有借调自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涉及到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等多个单位。这些人在拆迁确权、丈量、安置、处理公共资产等方面掌握着决定他人重大利益的权力。这就给基层组织的干部提供了犯罪的机会。如2010年刘村镇马务村的征地拆迁过程中,该村村委会副主任张某某利用自己是征地拆迁指挥部的人员,在丈量土地时,给自己虚增建筑面积500多平方米,套取国家资金25万元。 

 

(二)作案手段多样、涉案金额不断攀升 

从作案手段上来看,既有工作人员利用经手管理补偿款的职务之便,贪污、挪用补偿款;拆迁工作人员与被动迁人员相勾结,在丈量房屋面积、清点附属物等方面做文章,减少违法建筑面积,增加合法建筑面积,骗取补偿款后共同瓜分,甚至是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干脆伪造被拆迁户档案,从而直接套取补偿款后进行私分、侵吞;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征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被拆迁对象贿赂,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还有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国家拆迁补偿款被骗等等;征地拆迁领域犯罪的涉案金额往往较大,但是,近两年所查处的拆迁安置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金额由原来的几万上升到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如2008年我院查处的段店镇段店村村长亢某某伙同村“两委的人员将本村的土地补偿款100多万挪用给他人经商办企业。 

)窝案串案多共同犯罪较为突出     征地拆迁补偿的关口较多,程序复杂,单独作案的可能性较低,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一个案件线索,揪出一人,就牵带出一片,常以共同犯罪、群体犯罪面目出现往往都是测绘人员、验收人员、审批领导之间互相勾结,甚至是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之间或者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与被拆迁户之间的蓄意串通,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分工合作,采取虚报面积、违章建房等方法共同犯罪,大肆骗取国家补偿款或收受贿赂。2011年我院查处的金殿镇小榆村长刘某某和书记陈某某合伙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30多万元后共同瓜分的贪污一案时,发现时任项目部负责征地镇武装部部长的辛某某明知刘某某、陈某某提供的土地补偿名单是虚假的,反而与其相互勾结,蓄意串通,收受刘、陈二人5万元贿赂的犯罪事实。窝案串案的增多,说明犯罪主体正在个人向群体蔓延,是当前涉及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日益严重的一个重要表现。 

 

()社会危害大,政府公信力受损 

拆迁户、违章建房户为谋取非法利益,向负有拆迁职责的工作人员行贿,甚至与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采用共同违法建房、虚增拆迁房屋面积等形式,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和安置返迁房,村民产生攀比心理,致使违章建房户越来越多,违章建筑面积越建越大,不但使国家增加巨额拆迁补偿资金,造成国家重大财产损失,同时也给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带来很大的阻力。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危害后果是多元的,一旦有人通过非法手段从征地拆迁工作中获取了非法利益,便容易在群众中形成不良导向,引发更多犯罪。同时征地拆迁工作直接涉及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旦发生职务犯罪,不仅造成了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且容易导致群众的强烈不满,激发社会矛盾,引发上访等群众事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群众心中的形象,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二、土地征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分析 

(一)权力过于集中,监督制约不力。 

拆迁办掌握了征地拆迁工作最直接的权力,同时存在一人多职,内部权力过于集中,加上拆迁管理部门往往既是拆迁事务的管理部门,也是确定拆迁评估公司、拆迁协商、核定补偿款、拆除工程发包等各个关键环节的主角。权力的过分集中,通过调查可以看出,在征地过程中,工作人员的权力过大,对某村某户地上附属物的清点、丈量,往往就一个人或者几个人说了算,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由于征地拆迁工作事务繁杂,上级主管部门为了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一些问题会上”高度重视“,会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征地补偿工作的上级和内部监督,存在着上级领导监督太远、法律监督太晚的问题,致使相关职能部门内部监督流于形式。由于很多地方的拆迁工作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加上法律政策宣传又不到位,致使下面广大群众无法参与到监督工作中,为不法分子搞“暗箱操作”进行权钱交易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从查情况来看,相关监督职能部门在土地征用过程中没有参与实地调查、实地测量被征用的土地,使村干部之间、村干部与征地工作人员之间有暗箱操作的便利条件,使得虚报冒领土地补偿款频频得手。 

(二)拆管职责不明,管理体制缺位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屋管理拆迁条例》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是拆迁工作的具体监督管理机构,土地管理部门负责与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而在整个征地拆迁过程,“重拆轻管”现象较为普遍。城建、国土等部门对拆迁工作的监督,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督工作机制和有效措施,使拆迁补偿工作缺乏基本的监督制约。并且现实的征地拆迁工作中,由于工作需要而设立的办事机构缺乏长效的工作机制,对征地拆迁中的土地房屋勘查丈量、套用补偿标准、补偿款的发放等关键环节缺乏规范的操作流程;没有确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对拆迁补偿的相关资料没有进行认真的审核和核实。由于职责不明、管理体制的缺位等原因,给职务犯罪以可乘之机。 

(三)政府定位不准,行政参与过多。 

    根据相关法规,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及其所属的拆迁工作部门不是建设方即拆迁方,它的职责仅仅是管理拆迁基地,监督拆迁行为、提供基础资料、宣传解释相关法规政策、配合拆迁及评估等工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出于减低成本、加快招商引资步伐等方面的考虑,拆迁动员、安置、补偿等环节还没有完全到位的情况下,各级政府为确保建设项目早日动工,不得不以行政权力过多介入到具体的拆迁事务中,如强制拆迁,采取包办的方式参与到征地拆迁工作的各个环节拆迁主体错位,使这种既是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自一开始,就注定了拆迁工作行政色彩的强化和政府利己主义倾向的出现,必然导致很多被拆迁户对拆迁工作不理解,进而引发与政府的激烈对抗,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分散了政府的精力,疏忽了各项监督制度的有效执行,给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蔓延的土壤。 

(四)人员素质不高,惩罚力度不够。 

有些基层干部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放松了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思想改造,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利已主义、享乐主义、“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思想恶性膨胀,导致意志薄弱者为追求奢侈糜烂的生活方式而涉入犯罪的深渊。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看,也有个打击不力的问题。惩治是一种特殊的预防,惩治力度不大,必然起不到遏制犯罪的应有作用。从已查处的案件来看,量刑普遍不重,有的甚至被法院改变定性,如:有的贪污案被改为职务侵占案,大大减轻了刑罚。这样造成的不良后果是:降低了司法机关的威严,影响了群众的举报热情,助长了歪风邪气和腐败行为。 

    三、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防范对策 

   )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廉洁自律意识。 

征地拆迁工作不仅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而是一个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必须建立一支政治思想好、业务精通、会做基层群众工作的队伍因此,宣传教育必不可少,要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加强法制教育。通过警示教育、以案说法、印发法律宣传资料、举办法制讲座等各种有效形式,使工作人员明白自己的权力在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中运行,增强干部知法、用法、守法的自觉性。通过警示教育,采用现实生活中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进行教育,不断增强相关人员的法制观念。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在头等重要的位置,密切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的长期有效的机制,教育和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世界观、利益观,筑牢拒腐防变的“灵魂”工程。 

   ()强化社会监督,大拆迁透明力度。要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在征地拆迁中全面推行“阳光拆迁”,以规范征地拆迁的各类行为,为社会监督提供条件。一要实现执行文件的透明化。拆迁前举行公开听证,并应向被拆迁人宣传、讲解所执行的拆迁补偿文件和操作程序文件,公开拆迁补偿安置政策,严格执行公示公告程序,让被拆迁人和其他群众了解正当的程序和标准。二要实现操作程序和结果透明化。被拆迁房屋的测量和评估等操作程序都应当公开,特别是拆迁过程必须严格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在被拆地段设立公示栏,将具体的征地拆迁面积、产权人、户籍人口、应拆除面积、附属物、补偿标准、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等具体事项向群众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三是要实现监督途径透明化。要公布拆迁单位及工作人员身份,公开举报电话、接待信访时间等投诉和复议渠道,以便群众监督。 

三)健全规章制度,强力遏制犯罪空间。 

    建立健全规范的规章制度是预防、遏制职务犯罪发生的前提条件。制定出内容详实、执行标准统一、操作性强的征地拆迁实施细则,形成合理、合法、合乎实际需求的政策执行依据。完善征地拆迁程序、补偿原则、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法律责任,减少工作随意性,明确工作阶段划分及具体要求。明确拆迁工作人员的职责、权限和具体操作办法,严格实行责任制度,使拆迁工作真正做到责权分明、程序规范。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他们的素质。通过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工作的监督制约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操作流程,使征地拆迁工进入规范化运行的轨道。 

  ()强化惩治力度,加大犯罪预防措施。 

要把查处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作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严肃查处征地拆迁领域中的职务犯罪,要做到力排各种阻力和干扰,发现一个,打击一个,决不手软使其有所触动、有所戒惧。在征地拆迁领域积极开展行业预防和个案预防,与征地拆迁部门共同建立职务犯罪预防网络,形成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跟踪的预防监督机制,将监督和预防网络深入到征地拆迁工作的各个环节。针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发案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和主管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堵漏建制,完善有关制度。加强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探索发案规律、特点,加大犯罪预测和对策研究力度,不断调整改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而减少和遏制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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