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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检察机关办理企事业单位案件“十不准”
时间:2012-07-26  作者:  新闻来源:尧都区人检察院  【字号: | |

 

1、不准超越管辖范围办案和插手经济纠纷;

2、不准在立案前查封、冻结、扣押涉案单位的账户、款物;

3、不准违反规定驾驶警车进入企()业单位;

4、未经检察长批准不准传唤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

5、不准在结案后继续违规查封、冻结、扣押涉案单位的账户、款物;

6、不准利用检察权干预企()业单位经营管理事务;

7、不准利用检察权通过向企()业单位推荐物品等方式进行营利活动;

8、不准借、占用企()业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讯工具等财物;

9、不准向企()业单位拉赞助、在企()业单位报销费用;

10、不准泄露或违法使用在办案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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