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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严格办 质效不降格
时间:2023-09-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太感谢了,你们的严格审查,还原了事实真相,让我可以清清白白做人,我以后一定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在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务中心,当承办检察官依法向张某某宣读法定不起诉决定书后,张某某激动地握着检察官的手道谢。这一幕要从本院近日办理的一起因偶发事件引发的轻伤害案说起。


2022年11月23日0时许,卓某某、张某某在临汾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碰了米某某的车,双方发生口角并产生肢体冲突,撕扯过程中三人均倒地,卓某某、张某某压在米某某身上致使米某某手腕受力导致骨折。经鉴定:米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件在侦查阶段,卓某某和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米某某出具了谅解书,公安机关尽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刑事和解。

2023年8月4日,侦查机关以卓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受理案件后,坚持依法全面严格审查案卷证据材料,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卓某某和被害人因酒后口角而发生撕扯,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并未与卓某某共同殴打被害人,而是在阻拦卓某某过程中被卓某某强力带倒,二人共同倒地压在米某某身上,最终导致了轻伤害的结果。为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检察官再次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并听取被害人意见。

在此基础上,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及时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重点讨论张某某、米某某如何倒地,张某某主观上是否存在伤害故意,米某某伤情如何造成等问题。最终认定,本案虽然存在轻伤害的结果,且张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但张某某无犯罪故意,办理轻伤害案件不应“唯结果论”,应当对张某某作法定不起诉;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无违法犯罪前科,决定对卓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实践中,类似的轻伤害案件数量多,占比大,多因家庭、亲友、同事、邻里等民间纠纷或者偶发事件引起。案件虽“小”,却关乎着“大民生”,用心、用情高质效的办好,才能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善意。下一步,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轻伤害案件过程中,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准确适用不起诉,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促成矛盾化解,实现定纷止争,以个案正义交出群众最满意的答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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