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基础上,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就本案及时召开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重点讨论张某某、米某某如何倒地,张某某主观上是否存在伤害故意,米某某伤情如何造成等问题。最终认定,本案虽然存在轻伤害的结果,且张某某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但张某某无犯罪故意,办理轻伤害案件不应“唯结果论”,应当对张某某作法定不起诉;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无违法犯罪前科,决定对卓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实践中,类似的轻伤害案件数量多,占比大,多因家庭、亲友、同事、邻里等民间纠纷或者偶发事件引起。案件虽“小”,却关乎着“大民生”,用心、用情高质效的办好,才能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善意。下一步,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轻伤害案件过程中,将认真贯彻执行《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充分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和解制度,准确适用不起诉,当宽则宽,当严则严,促成矛盾化解,实现定纷止争,以个案正义交出群众最满意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