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审查运用证据,全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础工作。
2022年11月23日,米某某因不满卓某某、张某某碰了自己的车,便和卓某某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张某某在阻止二人过程中被卓某某带倒,二人倒地并压在米某某身上,致使其手腕受力骨折。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3年8月4日,公安机关以卓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全面严格审查案卷证据材料,承办检察官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罪名认定心生疑虑。“本案客观上存在轻伤害结果,但张某某是否存在犯罪故意?”围绕争议点,承办检察官引导侦查机关进一步核实张某某具体实施行为、张某某倒地原因、米某某伤情形成原因等问题。经查,在案证据证明张某某确实无伤害故意。2023年8月15日,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依法决定对张某某法定不起诉,鉴于卓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依法对卓某某相对不起诉。
至此,张某某有罪“变”无罪。案件“反转”的背后,是检察机关在办案实践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能动监督的有力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