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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护企 | 民事监督助力民营企业摆脱“天降”债务
时间:2024-04-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感谢检察官们用心办案,我们公司的案子终于改判了,今天是特地来道谢的……”4月1日上午,一起民事生效裁判监督案件的申请人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和代理律师专程从陕西远道而来,向尧都区人民检察院赠送写有“依法监督彰显正义 秉公办案执法如山”的锦旗,以此感谢在检察院的有效监督下,让其摆脱了四十余万元的“天降”债务。


两年前,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向尧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一起生效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进行监督。该公司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一份民事判决书,发现自己莫名被卷入了一场买卖合同纠纷官司。临汾某商砼公司诉称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承揽的建筑工程中使用了该公司供应的价值为402560.19元的商砼,到期后一直未支付货款,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预拌砼销售合同和销售明细表作为证据,请求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后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被判令支付拖欠的货款及违约金。

得知上述判决后,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以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为由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被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无奈之下,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向尧都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请求查明真相,纠正法院的错误判决。

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保障民营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对申请材料进行深入的研判分析后,为全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该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受理案件后,检察长曾新平同志高度重视并成立办案组带头办案。办案过程中,办案组成员多次前往尧都区人民法院、浮山县人民法院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民事诉讼卷宗和刑事卷宗。因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在外省,办案人员多次与该公司负责人及代理律师进行电话沟通,确定案件细节,并前往案涉工程所在地实地调查走访,调取相关证据。

经调查核实,临汾某商砼公司提供的其与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预拌砼销售合同》中加盖了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某项目部印章,并由沈某委托王某签字,而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并未设立该项目部,沈某、王某均不是其工作人员。相关证据材料中,既没有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委派该项目部的委托书,也没有委托沈某、王某的委托书。另,临汾某商砼公司提供的销售明细表中记载的使用单位为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但结算单位对账人处所盖的印章却是四川某建设集团公司陕西分公司某项目部,签字人为张某(张某并非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员),使用单位和结算单位对账人不一致。

经对全部证据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综合审查分析,沈某在未经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以其名义与临汾某商砼公司签订了《预拌砼销售合同》,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事先不知情,事后亦未追认,沈某假冒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导致该公司承担了不应承担的债务。原审法院认定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某项目部使用了临汾某商砼公司供应的商砼并由其支付货款的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缺乏证明。

对此,尧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监督,于2022年7月15日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临汾市人民检察院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尧都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判令撤销原审判决,由沈某向临汾某商砼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经检察机关监督,历时两年多,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终于从“天上掉下的债务”中脱困,增强了民营企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信心和稳定经营的安全感。

曾新平检察长说:“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是纠正了一件错误的生效裁判案件,更是我院认真贯彻落实精准监督理念,展示新时代民事检察护航民营经济发展的履职实践。”下一步,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将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省市院“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部署安排,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努力让企业及经营者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 供稿部门|第四检察部 ?

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宣
? 编审|刘 伟
? 作者|郭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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